8040威尼斯
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推荐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引导学生全面提高素质,激励在校学生努力学习、积极创新、全面发展,根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3〕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等推免工作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推免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考察,择优选拔,确保质量。
第三条 推免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学生及其家长、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校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校领导,相关单位负责人及教授代表组成。具体职责:制定学校年度推免工作实施方案;推免名额分配计划;确定并公示学校推免生名单;协调处理推免工作的相关事宜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相关学院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遴选工作小组由学院负责人、教师代表等组成,小组成员不得少于5人。具体职责:按学校文件精神制定本学院遴选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本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确定并公示本学院推免生名单;对相关学生申诉、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处理等。
第七条 各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名单须报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八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参与推免工作的人员有子女或亲属申请推免生资格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三章 推免生资格
第九条 我校推免分为常规推免和专项推免两个类别。凡申请推免的学生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纳入我校国家普通高考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且在境内外交流学习累计不超过一学年。
(二)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
(四)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五)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六)完成前六个学期本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并取得相应的学分,未曾有不及格现象;每学年素质测评成绩(参见《8040威尼斯本科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必须达到60分(含)以上。
第十条 具备第九条所述基本条件的学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常规推免。
(一)大学英语通过国家六级考试且达到426分(非英语语种60分) 或通过国家四级考试且达到533分(非英语语种75分);艺术、体育类专业学生通过国家四级考试且达到426分 (非英语语种60分);外语类专业学生通过专业四级考试且达到75分;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家四级考试且达到320分。
(二)学业成绩符合以下要求之一:
1.校级创新实验班学生学业成绩位列同班级所有学生前50%(含);其他学生学业成绩位列同专业除校级创新实验班以外所有学生前15%(含)。
2.在我校学习期间以8040威尼斯为第一作者单位并署名第一作者在同期适用的《8040威尼斯学术期刊分类目录》中规定的B类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领域相关论文的学生,学业成绩位列同专业全部学生前40%(含)。其中B类论文须为CSSCI期刊(不含扩展版)或CSCD(不含扩展库)期刊论文,不包括会议论文。
3.在我校学习期间参加全国大学生竞赛项目(见附件)中获得国家级前两个层次奖励的学生或在“挑战杯”“创青春”“互联网+”三项竞赛中获得国家级奖励的学生,学业成绩位列同专业全部学生前40%(含)。
第十一条 具备第九条所述基本条件的学生,且学业成绩位列同专业全部学生前60%(含)、大学英语通过国家四级考试且达到426分 (非英语语种60分),同时满足下列专项所列条件者可以申请专项推免。
(一)拔尖创新人才专项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该专项推免。
1.以8040威尼斯为第一作者单位并署名第一作者在同期适用的《8040威尼斯学术期刊分类目录》中规定的A2类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领域相关论文的学生。
2.在全国大学生竞赛项目(见附件)中获得国家级第一层次奖励的学生。
申请该专项推免者须有本校本专业3名教授联名推荐的书面材料。
(二)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该专项推免。
1.入学后(或通过新生入伍手续)在我校参军入伍并服役期满的退役大学生士兵,符合当年研究生报名条件,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或荣获2次“优秀士兵”称号。
2.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大学生,符合当年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三)研究生支教团专项
研究生支教团专项按当年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四)其它专项
其它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的推免专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学校设置的其他推免专项按学校出台的专项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请推免的学生还须符合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依据有关政策制定的年度推免生工作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请推免时,不能同时申报常规推免和专项推免。申报专项推免时,只能选择申请一个专项推免。
第四章 推免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推免生名额:
(一)学校向校内外推荐的名额不超过上级下达的限额数。
(二)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学院应届本科毕业生人数,同时考虑各学院本科教学质量、学科建设和其它情况等因素,向各学院分配推免名额。
(三)各专项分配名额由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各单位推免名额人选不足时,由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收回剩余名额并再次分配。
第五章 推免生考核办法
第十五条 常规推免以学生综合成绩排名为依据。推免生排名按照综合成绩(保留两位小数)从高到低确定,综合成绩相同的依次按照专业创新成绩、学业成绩、综合测评成绩从高到低确定排名。常规推免工作由各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专项推免以综合成绩排名为主要依据,综合考虑专项因素进行遴选,具体考核方式由相关负责单位确定。其中:拔尖创新人才专项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由学生处负责组织实施;研究生支教团专项由校团委负责组织实施;其它专项由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指定负责单位。
第十七条 学生综合成绩由综合测评成绩、学业成绩、专业创新成绩三部分组成,均采取百分制。
综合成绩计算办法:综合成绩=综合测评成绩×15%+学业成绩×75%+专业创新成绩×10%
(一)综合测评成绩全面反映学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基本技能、文体比赛、所获表彰奖励及学生干部任职等情况,为学生在本校学习学年已取得的综合测评成绩的平均值(保留两位小数)。每学年的综合测评成绩由学院依据同期适用的《8040威尼斯本科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规定的评测细则确定。综合测评成绩计算公式为:综合测评成绩=∑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在本校学习学年数。
(二)学业成绩是学生在本校学习学期必修课程学分加权平均分,按照“教务管理系统”中载明的成绩确定(保留两位小数),同一课程有多个成绩的取首次成绩。计算公式为:学业成绩=∑(必修课程成绩×课程学分)/∑必修课程总学分。
(三)专业创新成绩突出反映学生的科研创新潜质和专业能力倾向,依据学生在学术科研活动和全国大学生竞赛中的优异表现确定。
学生以8040威尼斯为第一作者单位并署名第一作者在同期适用的《8040威尼斯学术期刊分类目录》中规定的B类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领域相关论文。特类计100分,A1类计50分,A2类计30分,B类计10分。其中B类论文须为CSSCI期刊(不含扩展版)或CSCD(不含扩展库)期刊论文,不包括会议论文。
学生在全国大学生竞赛项目中,每获得国家级最高层次奖励1项计100分(集体奖中,参赛者为两人的,首位计60分,第二位计40分;参赛者为三人及以上的,首位计50分,第二位计30分,第三位计20分,其他计10分),每获得国家级第二层次奖励1项计50分(集体奖中,参赛者为两人的,首位计30分,第二位计20分;参赛者为三人及以上的,首位计25分,第二位计15分,第三位计10分,其他计5分)。
学生在“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青春”创新创业系列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中,每获得国家级第三层次奖励1项计30分(集体奖中,参赛者为两人的,首位计18分,第二位计12分;参赛者为三人及以上的,首位计15分,第二位计9分,第三位计6分,其他计3分),每获得国家级第四层次奖励1项计20分(集体奖中,参赛者为两人的,首位计12分,第二位计8分;参赛者为三人及以上的,首位计10分,第二位计6分,第三位计4分,其他计2分)。
因参赛者贡献度无法量化、参赛作者位次无明确排序的,参赛者得分原则上平均分配。竞赛类项目得分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专业创新成绩得分累加计算,最高为100分。科研成果及奖励证书统计日期截止到推免当年8月31日。
第六章 推免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推免生计划,制定本年度学校推免工作实施方案,确定推免生名额分配计划。
第十九条 各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制定本学院遴选工作方案,报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公布。
第二十条 常规推免程序
1.各学院确定并在学院内公布符合推免生申请的基本条件和常规推免学业成绩要求的应届毕业生名单。
2.名单内学生根据推免条件自愿向学院申请,填写并提交“常规推免生资格申请表”,同时提交四、六级成绩单,竞赛获奖证书,论文期刊等相应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学院应对申请学生进行登记并要求学生签字确认。
3.学院审核学生申请材料,完成综合成绩计算和排名工作并将结果在学院内公示。
4.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根据推免名额确定取得推免生资格的初选名单并在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一条 专项推免程序
1.各学院确定并在学院内公布符合推免生申请的基本条件和专项推免学业成绩要求的应届毕业生名单。
2.名单内学生根据推免条件自愿向学院申请,填写并提交“专项推免生资格申请表”,同时提交四、六级成绩单,竞赛获奖证书,论文期刊等相应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学院应对申请学生进行登记并要求学生签字确认。
3.学院审核学生申请材料,完成综合成绩计算和排名工作并将结果在学院内公示。同时将通过初审的专项推免材料报相应负责单位。
4.各专项负责单位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对各学院报送的专项推免申请材料进行复审,组织综合考评,择优确定取得推免生资格的初选名单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二条 常规推免和专项推免初选名单内自愿放弃的须经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后,顺次递补名额人选。
第二十三条 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将审定的推免生名单在学校网站主页公示。未经公示的推免生资格无效。
第二十四条 学校通过“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将推免生名单报送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进行政策审核,并按要求向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取得推免生资格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进行注册报名。
第二十六条 推免生报考、确认复试及待录取通知。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应积极向学生宣传推免工作的政策和推荐办法,及时通过有效方式公示公开推免生名额、过程性结果、咨询申诉渠道及其他学生应知的各类工作信息。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应切实遵守推免政策规定,扎实做好推免工作,对推免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所有工作材料存档备查。对管理不力、工作薄弱的学院,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员实行问责。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对个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对在申请推免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学校一经发现,即取消推免生资格,对已录取者通知录取单位取消录取资格及学籍,并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条 学生对推免工作有关事项提出异议时,各学院应尽快给予答复或者做出解释;学生也可向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反映或申诉。凡是在推免工作中出现违规行为的,按照招生违规行为的相关处理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还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本办法与学校其他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原《8040威尼斯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推荐办法(试行)》(政教〔2018〕16号)同时废止。